(2017)川1024执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隐申请执行王德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24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隐。委托代理人:许永斌。申请执行人王隐依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2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德忠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抚养费8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10元,冻结其在异地的银行账户;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在本辖区内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执行情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抚养费6890元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