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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共同卖房以抵偿被执行人的欠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庞立海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