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共同卖房以抵偿被执行人的欠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庞立海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