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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培球与王忠华、胡秀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球,王忠华,胡秀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447号原告:马培球,男,1961年3月5日出生,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民,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华,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鱼台县。被告:胡秀芝,女,1970年6月25日生,住鱼台县。原告马培球与被告王忠华、胡秀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忠华、胡秀芝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书而申请再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已再审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