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明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肖慧荣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明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肖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329号原告佛山市明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肖慧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明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慧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时,原告佛山市明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肖慧荣的银行存款3601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佛山市明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明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肖慧荣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屋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被告肖慧荣名下XX牌小型汽车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孟庭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芸哲附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