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秀超与孙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超,孙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49号原告:杨秀超,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孙大斌,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杨秀超与被告孙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秀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秀超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张仕学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