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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冯振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冯振刚,刘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路**号。被执行人冯振刚,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刘雪连,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生,住张店区。本院(2011)张商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商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