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46谢海华与秦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安,谢海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安,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海华,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秦安与被上诉人谢海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并按照秦安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2017年4月1日的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但于3月26日被退回本院。2017年4月1日,秦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秦安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被退回,文书退回���日视为送达之日,秦安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日期未能到庭应诉,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上诉人秦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丽丽审判员 缪 凌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