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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李庆松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松,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花洪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松,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66号保安商业广场A区505室。负责人:马文东,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三号楼。法定代表人:江五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花洪越,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李庆松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花洪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庆松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弘高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就本院(2016)苏0706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庆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乔爱民审判员  刘兴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更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