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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健勇、吴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健勇,吴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健勇,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林波,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董健勇因与被上诉人吴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6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健勇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健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