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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牟方田、牟方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方田,牟方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牟方田,男,生于1938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牟方登,男,生于1950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牟方田与牟方登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牟方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