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士明、胡永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明,胡永德,杨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杨士明,男,生于1962年5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代理人何金明,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胡永德,男,生于1961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执行人杨桂香,女,生于1962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68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胡永德、杨桂香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士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杨士明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永德、杨桂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等价值的资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永德、杨桂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士明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永德、杨桂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永德、杨桂香所有的等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