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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荣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君友,杨树香,李梅,王荣美,苗秀春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君友,男,1962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董事长,住惠民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树香,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住章丘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梅,又名李金洋,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董事长助理、市场总监,住山东省泰安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爱玲,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明臣,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王荣美,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住无棣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苗秀春,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住章丘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君友、王荣美、杨树香、李梅、苗秀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槐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君友、杨树香、李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君友是山东惠民永丰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面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李君友与被告人王荣美签订《经营合同》,双方合作经营有机面粉和面条等食品。为此,王荣美在山东省滨州市注册成立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玖伍公司),销售有机食品。同年12月,王荣美��在济南市注册成立滨州玖伍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玖伍公司),但一直经营不好。李君友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梅,后经李梅联系、介绍,被告人杨树香、苗秀春来到济南玖伍公司。经杨树香提议,李君友、王荣美、杨树香、李梅、苗秀春商定使用名为“体验式赢消代理”的传销模式。李君友还安排王荣美、杨树香到江苏邳州向制作网站的冯某1介绍传销模式规则,制作了“永丰有机项目平台”网站,用于对会员进行管理。2014年11月,上述五被告人在济南玖伍公司经营地点济南市槐荫区绿地缤纷城805房间以“体验式赢消代理”的传销模式开始吸收会员登记。为了迅速发展会员,五被告人以召开招商会、培训授课、发放宣传材料、社会公众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体验式赢消代理”传销模式,以赠送有机粮食、报销交通费、提供食宿等方式吸引、发展下线代理商(会员)。投资者分别向公司投资5000元、10000元、20000元不等的资金,在网站分别注册成为初级、中级、高级代理,也称银卡、金卡、钻卡会员,可分别获赠相应数量的有机产品,公司在100天内返还会员投资额的80%,每周返还一次,称为“广告补贴”,也叫静态收入、静态奖。会员投资额的10%作为经营成本归公司所有,另外10%作为会员重复消费额以虚拟的网站电子币形式统计,会员只能用于购买公司有机食品,不能提取现金。会员发展一个下线其广告补贴即可翻倍,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分别获得“平衡奖”“领导奖”“店补奖”等各种奖励。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越多、级别越高,奖金也越多。由此,形成了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多层次网络传销模式。其中,李君友全面管理传销活动的运营,具有人员管理及资金支配权��李君友还虚构山东永丰集团的存在,集团旗下有多家子公司,实力雄厚、发展前景好,玖伍公司是集团的子公司等事实,并自任集团董事长和济南玖伍公司董事长。王荣美任济南玖伍公司总裁,负责财务工作,包括收取、保管会员投资款、给会员发放奖金、负责“永丰有机项目平台”后台操作。李君友、王荣美作为公司所有人,对会员缴纳的投资款具有占有支配使用权,并占据“永丰有机项目平台”网格结构中的一至四级会员位置,是传销网络的最高层级。杨树香负责策划、设计传销模式、公司传销业务,是传销网络的第二层级,经营管理自己的传销团队,发展他人投资,通过获取各种奖励牟取利益;其作为传销模式的推荐者,杨树香与苗秀春二人每月工资15000元,并按公司总业绩的3%提成,10天结算一次。李梅为董事长助理、市场总监,领取固定工资,是传销���络的第二层级,经营管理自己的传销团队,发展他人投资,通过获取各种奖励及市场管理费牟取利益。苗秀春负责宣传讲授传销模式,从而吸收、发展他人投资。截止2015年3月案发,经鉴定,该传销组织通过“永丰有机项目平台”网站注册会员账号1962个,成功激活1945个;缴纳会费账号1766个,空单账户(有人可以不实际投资而注册为会员,不享受广告补贴,但发展下线会员可获得其他奖励,称为空单)179个;传销层级共计22级,收取会员投资款共计26380000元。李君友、王荣美用收取的会员投资款给会员返还各种奖金、用于维持公司运营、购买赠送给会员的粮食、支付提成及管理费等。至案发,除被告人涉及的账户外,还有1633个会员账户号共计17139442元投资款没有收回。其中,杨树香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账户521个,成功激活519个,空单账户35个,共20级,收取会员投资共计7080000元,杨树香领取总奖金497100元,从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共计494180元(包括苗秀春的工资)。李梅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账户1179个,成功激活1167个,空单账户128个,共20级,收取会员投资共计15525000元,李梅领取总奖金572650元,从公司领取市场管理费等共计130400元。2015年3月5日、3月11日、3月19日、4月14日,被告人王荣美、李梅、李君友、杨树香、苗秀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荣美、李梅、杨树香、苗秀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君友拒不供认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案发后,从各被告人及其他高级会员处扣押现金519087.9元,扣押用赃款首付、贷款购买的宝马牌轿车1辆,冻结涉案银行账户资金586286.87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明: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君友,他让其帮他建立一个促销网站。2014年10月,王荣美和杨树香到邳州与其见面,王荣美说要做一个在网上销售有机食品的促销方案。杨树香给其介绍了有关网站的需求,想实现什么功能,其问他们是否有营业执照,他们说是正规公司。其让王荣美将9000元制作费用汇到了其外甥女贾某的银行账户。其根据杨树香介绍的内容和要求,制作了名为永丰有机会员平台的网站。网站建好后,其把管理员用户名、密码等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发给王荣美。网站开始运营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2日。2015年春节前,李君友说想知道网站后台的具体操作方法,其与他相约在邳州一个宾馆见面,教他学会了操作方法。同年3月上旬,李君友打电话说找不到王荣美了,网站后台进不去,其帮他还原了初始用户名和密码,改变了网址。网站平台规则如下:一个人向公司投资��成为会员,如该会员为A,他又推荐其他两人A1、A2向公司投资成为会员,其直接下线的两个人即A1、A2,先加入的会员必须安置在左侧,后加入的会员安置在右侧,形成左右两个团队,那么A就是A1、A2的安置人,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只能是上下线;若A又推荐其他人成为公司会员,其他人只能安置在A1或A2下面的空位上,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可以隔层级,按照该规则向下延伸。公司会员分三类,钻卡投资20000元,金卡10000元,银卡5000元。每一名投资到位的会员,公司返还其投资本金的80%,叫广告补贴,公司规定在100天或13周内返还完毕,每周返一次。如果该会员又介绍新会员加入并投资成功,不管新会员投资多少,该会员的广告补贴翻倍,这种翻番的情况只能出现一次,在第二个100天或13周内分期返还,广告补贴也叫静态收入。广告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是系统管理员在平台系统内人为设定。另外的20%,其中10%是重复消费金额,另10%是税费和公司管理费。关于平衡奖:如会员A左右两侧会员A1、A2投资到位后,A就可获得平衡奖。两者投资本金碰对产生平衡奖的基数,当左右两侧会员投资本金相同时,平衡奖的基数是任一会员投资的本金数;当左右两侧会员投资本金不同时,按就小不就大的原则,投资较小的会员本金作为平衡奖的基数。平衡奖是平衡奖基数的10%。如A1、A2投资均为5000元,A所得平衡奖为500元。这时A左侧(左区)的总业绩为5000元,右区总业绩也是5000元,左区碰对未结为零,右区碰对未结亦为零。若A1投资10000元、A2投资20000元,A所得的平衡奖为1000元;A1、A2碰对后产生差额10000元,就是A再次碰对余额,也是右区(A2)碰对未结数。当A1(左区)发展会员B投资5000元,与上次碰对差额(即右区碰对未结数)再次碰对,A再次获得平衡奖500元。这时A左上角业绩增至15000元,右上角业绩不变,还是20000元,左下角未结数为零,右下角未结数为5000元,这也是再次碰对余额。A1的左上角业绩为5000元,右上角业绩为零,左下角未结数为5000元,右下角未结数为零。只要左右区投资数额发生变化,上级会员就能获得平衡奖,依次类推。关于领导奖:当被推荐人拿到平衡奖时,其推荐人(即介绍人)就可获得该平衡奖的50%,即领导奖,推荐人号码在会员相关栏目中有显示。网站设定领导奖银卡会员享受一代,金卡会员享受两代,钻卡会员享受三代。如A发展了A1、A2、A3、A4、A5,则该5位会员的推荐人号码就显示A的用户名,该5位会员就是A会员的第一代,该5位会员的第一代就是A的第二代,依次类推。每期发钱的规则是:每期发放平衡奖、领导奖分别扣除20%,其中10%是重复消费金额,另外10%是税费和手续费,实际是扣投资人本金的借口。皇冠和报单中心是一回事,是皇冠级会员一定是报单中心,就是代表业绩达到一定金额的会员,或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为报单中心,每一个新加入的会员都有所属的报单中心,都是通过报单中心投资成为会员,会员加入由所属的报单中心向公司投资后,报单中心就会获得新会员投资额3%的奖励,该奖励称为店补奖,店补奖励不扣除20%的费用,同时报单中心还能拿到平衡奖、领导奖等。该网站还有空单情况,空单是指没有向公司投资的会员,由公司指定其为某一级别的会员,注册成功后,待其发展下线后只获得动态奖,没有广告补贴。动态收入为平衡奖、领导奖、店补奖的总额,总奖金为静态收入与动态收入之和,总业绩为左区会员本金与右区会员本金之和。其制作的永丰有机会员平台网站实际上就��一个网络记账本,各种数据自动生成,是真实的数据。其与办案人员从永丰有机会员平台后台数据库中导出来的大数据汇总表其认可其真实性,它体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一致的。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1月10日应聘到济南玖伍公司担任出纳兼会计。公司人员有李梅、李1、杨树香、苗秀春、韩某、吴某1、李君友、王荣美。他们是开拓市场的负责人。李梅和李1是泰安市场负责人,带一个团队。杨树香是石家庄和章丘市场的负责人,苗秀春也是这个团队的。苗秀春是公司的讲师。吴某1和韩某都是济南市场负责人,一人负责一个团队。其他人员都在这4个团队下面。李君友是总公司董事长,王荣美是济南玖伍公司的负责人。他们在公司地位都很高。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宣传,苗秀春负责给群众讲课,有时一天讲两次,人多时讲四五次。他向老百姓介��集团规模,讲授体验式赢消模式。群众到公司参观考察,公司给报销车票、加油票,提供午餐,因开支太大,2015年春节之后就取消了。报销流程是团队领导人持报销单找苗秀春审核,苗秀春审核后签字,报销人找李君友签字,由其或王荣美支付钱款。如果李君友不在,由王荣美签字报销。通过授课让老百姓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老百姓之间口口相传,决定投资的,把钱交给其或者王荣美,或者交给团队负责人,成为公司会员。投资分5000元、10000元、20000元三个级别,大部分会员都是投资20000元。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交现金,或者刷POS机,或者银行转账,通过POS机和银行转账方式交的钱都转账到王荣美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润丰合作社的银行账户。投资5000元的会员公司给8盒有机粮食,投资10000元的,给16盒,投资20000元的,给32盒。公司与会员不签合同,公司有一个网上注册平台,会员投资后在平台上注册,公司给激活账号,成为公司会员,获得会员号和密码,会员号绑定一个手机号。会员所有的信息都在网站平台上呈现。公司扣除投资额10%作为重复消费,余款分13周返给会员,会员发展新会员的,该会员的本金翻倍,即静态奖,本金翻倍的机会只有一次。公司每周一返还静态奖,动态奖金每天都会产生,会员每天的业绩都会在网站平台自己的账户名内呈现,奖金自动生成,杨树香是最清楚的。报单中心代表一个会员,公司里有很多报单中心,比如吴某1、李梅等。他们团队一旦出现业绩奖金,就会自动产生30%的奖励,其基数应该是平衡奖。没有业绩肯定不能成为保单中心。空单就是会员不投资,公司给注册为会员,注册一个点位,让他赚动态奖,但没有静态奖。其听王荣美说只有李君友能决定空单。2015年1月20日��接手出纳工作后,负责收取现金,并负责记账,每晚都和王荣美对账后转给王荣美。刷POS机和转账的钱都是由王荣美收取。公司收取的钱都由王荣美保管,发放各种奖金或返还本金由王荣美和李某1负责,她们通过网银转入会员的银行账户。会员提取现金的经王荣美审核通过后支付。网络平台上没有杨树香的提现记录,都是王荣美单独给她转账汇款。截至2015年3月20日,公司账户余额有200多万元,都在王荣美的银行卡账户内。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王荣美于2013年8月在滨州注册成立了滨州玖伍公司,之后,其跟着王荣美到处跑关于有机粮食的进货和包装工作,相当于她的助理。其负责有机粮食零售、宣传。后来王荣美去了济南,听她说在济南开了分公司,也是销售有机粮食,业绩很好。王荣美每周通过微信给其发图片,图片内容是她对电脑屏幕拍的照片���有人名、账号、金额,让其根据她发的图片内容汇款。基本上是周一汇款,其他时间很少。她让其尽量一天内转账,但因比较多,其一般在48小时内完成。其为此申办了民生银行卡1张,尾号是XXXX,由王荣美拿着,其使用网上银行转账,申办了工商银行卡1张,尾号为XXXX。2015年3月5日晚上9点,王荣美电话通知其停止汇款。第二天,其给王荣美打电话没打通,问李君友,他说公司出事了,其账户如果有钱就转走。其遂把两个银行卡账户的钱共计356000元转存到丈夫赵某1的中信银行账户。3月7日,因为工商银行卡绑定了POS机,该账户又到账50895.6元。王荣美丈夫冯某2打电话说公司出事了,王荣美被派出所抓了,让其将账户上的钱都转给他。其将410000元转到冯某2的中国银行账户,其中356000元从赵某1中信银行账户转账,54000元从其工商银行卡账户转账。其不清楚济南玖伍公司���营销模式,感觉李君友是公司的高层领导,王荣美介绍说是李总。2015年1月底,其出差回来在济南西下车,见过王荣美开着一辆黑色宝马7系轿车。4.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永丰面粉公司1998年成立,法人是其父亲李君友,公司销售面粉和挂面。2014年10月,李君友联系了王荣美的济南玖伍公司销售挂面,济南玖伍公司提供包装箱,其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该公司。按照出货单计算,其销售给王荣美挂面共计2599箱。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初,杨树香和苗秀春先后两次到其家中向其介绍永丰有机销售模式,大体意思是白吃粮食,还能把钱返还。几天后,其带着20000元钱到槐荫区绿地缤纷城805室找杨树香,杨树香给其登记了姓名、其为了多赚钱,又注册了XXXXXX、XXXXXX两个会员号,是XXXXXX的直接下级。其给别人垫资是为了多赚取动态奖,他��把钱挣出来再还给其,将来他们再发展了会员其也有分红。按照杨树香的说法,其是济南团队第一人,处于济南团队最高层级,大家都喊其吴总,其经常到公司去,向群众介绍公司情况及公司销售的有机产品,介绍他们入会,发展自己的团队。其团队会员人数、所得奖金、下面有多少层级等在永丰有机会员平台网站记录得很清楚。李君友是公司董事长,王荣美是公司的总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钱。公司大小事都是他们两人决定。公司还有杨树香和李梅,杨树香是公司市场总监,负责管理整个公司团队,讲课,发展新会员,帮新会员操作网上平台注册。其听说李梅是公司最早的成员,带着最大的一个团队,平时在公司她也给想入会的人讲课、报单入会。苗秀春在公司负责讲课,讲课内容是“体验式赢销模式”,就是让人投资赚钱。苗秀春还负责审核报销���据,他先审核签字,然后由李君友签字报销。会员不断介绍新会员加入,层级越多,就能不断得到平衡奖、领导奖等动态收入,网站平台每天自动生成动态收入。其曾与李君友交流过,担心这种模式的安全性,李君友让其放心。6.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其又名李某2,是李梅的妹妹。滨州玖伍公司的情况其不清楚,其到公司时,公司就在槐荫区绿地缤纷城805房间,主营粮食销售,有大米、杂粮、面粉、挂面,生产基地在滨州,济南是销售地。王荣美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人介绍其与李梅认识了公司董事长李君友。2014年10月底11月初,李君友给李梅打电话说,清华北大直销管理系经济学导师设计了一个新的销售模式,让其和李梅到济南开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十几个人,包括其和李梅、杨树香、苗秀春、王荣美、李君友等人。会上介绍了销售模式,其觉得比���前做的销售模式都好。公司于2014年11月中旬开始运转。滨州玖伍公司和济南玖伍公司都是永丰集团的子公司,李君友自称是永丰集团的董事长,也是济南玖伍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他在公司有决策权;王荣美负责财务,负责网站平台操作,受李君友领导;杨树香是公司总裁,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苗秀春是公司副总,负责后勤、市场、宣传讲课,公司花销先找苗秀春签字,李君友再签字报销。李梅是董事长助理,月工资3000元,负责教育培训。公司有宣传材料,到公园等地向群众发放,并通过授课让群众了解运营模式。其推荐了很多会员加入,其本人用别人的身份证投资了二十多万元。永丰会员办公管理平台提取的其用户名XXXXXX的基本信息显示其是钻卡,总奖金362762.50元,奖金其已拿到。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其经吴某1介绍���槐荫区绿地缤纷城805房间刷银行卡投资20000元,公司的杨总(女,40多岁,脸挺胖,指杨树香)给其一张写有用户名和密码的纸条及提货单。公司会计给其一个网址www.yfy5858.com,其会员账号是XXXXXX,绑定其工商银行卡。公司每周一返还一次本金,其共返还7次,共计9184元,并经申请提现7500元。其还介绍了来某某、韩某1投资,他们都是投资5000元。其曾在公司听姓苗的男子讲课介绍公司的销售模式,如本金翻番、碰对奖等,大体意思就是多介绍人加入就可以多赚钱。8.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王某1某给其介绍了一个白吃有机粮食的事。几天后,王某1某说有机粮食公司的李董事长来到了泰安中天宾馆与大家见面,因为该公司会员李某2在泰安的办公室设在中天宾馆,李某2是其知道的泰安最早的会员。李董事长是个男的,50多岁,看起来很精干。有十多人参加,李董事长讲了永丰集团的情况,说在内蒙、东北都有有机粮生产基地、有机粮食基地证书、营业执照等。并说农业部有规定,生产的有机粮卖不出去不给补助,为此就想用发展会员的办法,交钱成为会员。会员分三档,银卡交5000元赠给8盒粮食,金卡交10000元给16盒粮食,钻卡交20000元给32盒粮食,入会后找李某2领粮食。交的钱在100天内返还给会员,每周返一次,每次返入会费的10%,叫广告费,还要交一部分重复消费和税费。每人只能投一次,最多只能投20000元,觉得好就多宣传,公司也能领到国家补助。其于1月上旬投资20000元,王某1某是其上一层级。入会提供入会后短信通知其会员编号、登录密码。王某1某说发展两个人就可以拿平衡奖,其发展了两个会员,他们都投资20000元。共返还给其8000元。9.证人夏某某、王某2、郭某、杜某某、牟���某、李某3、赵某2、侯某某、刘1、韩某2、周某1、周某2、刘2、刘某某、李某4、孔某某、孙某、王某3、张某1、李某5、王某4、张某2、魏某某、赵某3、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均证明经朋友介绍到济南玖伍公司听课、了解该公司经营模式,向公司投了资、领取了粮食,已返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奖金等事实。10.济南玖伍公司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惠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李君友与王荣美签订的《经营合同》等书证证明:永丰面粉公司、滨州玖伍公司、济南玖伍公司的股东、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2013年7月,李君友、王荣美签订合同,开始合作经营有机食品生产、销售的事实。11.会员牟某提供的济南玖伍公司发放给客户的印有“体验式赢消代理模式”内容的宣传单��永丰缘牌有机粮食体验赠品明细证明了体验式赢消代理模式的基本内容、各级代理商赠送粮食的种类及数量等事实。12.宣传册一份证明:其中的“企业简介”内容为,山东永丰集团成立于1998年12月,资产总额27800万元,年生产总值23600万元。以面粉公司为主体下设三个子公司,分别是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大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滨州有机食品餐饮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随着国务院,国家药品食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对有机食品的政策出台,大力向全民推广有机健康食品,公司面临这样好的环境,抢抓机遇,又投资3200万元,向国家两部委共申请有机粮食种植基地8900亩,经过三年的努力,赢来了成果,在内蒙古巴彦淖尔,杭锦后旗和赤峰的巴林左旗,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审批。2013年9月22日第一批有机粮食验收合格,随即成立山东滨州玖伍食品有限公司,是专营有机食品的营销公司。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在济南又成立了营销公司“玖伍食品济南分公司”,有机产品从基地种植到生产加工,从销售到体验式品尝带动销售的产业链,市场前景非常广阔……“董事长寄语”落款为“董事长:李君友山东滨州永丰集团”。13.苗秀春授课课件(PPT)打印稿证明了苗秀春对涉案公司和“体验式赢消模式”进行宣传的事实。14.济南玖伍公司费用报销单据两本证明:该公司给客户报销的交通费、住宿费、油费等报销单据,需经李君友或王荣美签字同意。15.收据两本证明:杨树香领取工资及提成共计13次,共计494180元,均有杨树香、李君友签字;李梅领取市场管理费等共计130400元。16.李某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赵某1的中信银行账户、中��工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银行回单证明:2015年3月6日,从上述李某1的两个银行账户向赵某1的两个银行账户共转款356000元,次日,又均转入冯某2的中国银行账户,同日,还从李某1银行账户转入冯某2银行账户54000元。17.王荣美与冯工(指冯某1)之间的短信记录证明:2014年10月1日,王荣美给冯某1汇款5000元,余款于同年10月9日汇款支付;同年11月12日,冯某1将www.yfy5858.com的用户名、管理员、密码等信息发送给王荣美。18.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济公槐(网警)远勘[2015]001号、00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永丰有机项目平台(网站域名:www.yfy5858.com)服务器进行远程勘验检查的事实。19.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鲁计算机司鉴所[2016]计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证明:“永丰有机项目平台”���站注册账户1962个,成功激活1945个;缴纳会费账户1766个,空单账户179个;其中钻卡会员账户1064个,金卡会员账户318个,银卡会员账户384个;根据推荐与被推荐的层级关系,共计22级;收取会员投资共计26380000元;除被告人所有的账户外,还有1633个会员账户共计17139442元投资款没有返还。其中被告人杨树香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账户521个,成功激活519个,空单账户35个,收取会员投资共计7080000元,至案发,还有454名会员共计4224342元投资款没有返还;根据已知用户名,其领取奖金497100元。被告人李梅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账户1179个,成功激活1167个,空单账户128个,收取会员投资共计15525000元,至案发,还有976名会员共计10467200元投资款没有返还;根据已知用户名,其领取奖金572650元。20.扣押清单、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王荣���处扣押现金33540元,台式机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从李梅处扣押现金15937元;从李1处扣押现金20108.9元;从李君友处扣押宝马车钥匙1把、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现金10202元;从苗秀春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1台以及现金29300元;从冯某2处扣押涉案赃款410000元。车牌号为鲁AR31**,所有人为王荣美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被扣押。21.侦查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荣美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账户交易明细、吴某1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案发后,上述王荣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余额538875.19元、吴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余额37163.09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10248.59元,均已被冻结。22.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和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3.被告���王荣美的供述证明:其与李君友通过业务认识。2013年夏天,李君友说他的永丰面粉厂拿到了有机食品生产许可证,想与其合作销售有机食品,后二人商定他以有机食品证出资,其成立一个食品销售公司作为出资,收入按李君友60%,其40%分成。其二人签了一个协议。其于2013年七八月份成立滨州玖伍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际投资20万元,其是法定代表人。其认识一些有机原料供货商,负责进有机原料。在滨州有店面,但有机粮食在滨州卖不出去。李君友说济南销售的好,劝其到济南来销售。其于同年12月到济南成立了济南玖伍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是负责人。在济南采取传统销售模式销路不好。2014年9月,李君友听朋友说泰安的李梅销售经验丰富,遂找来李梅到公司做董事长助理,但销售情况还是不好。李梅说她认识一个叫杨树香的,销售能力强,后杨树香与苗秀春一起来到公司。当时其与李君友、杨树香、苗秀春、李梅等人一起开了个会,杨树香说她有十几年的销售经验,摸索出一个体验式赢消销售模式,第一套方案是先让客户体验,免费送粮食,聚拢人气,等到加入的会员足够多后,再上第二套方案,开网上商城,向会员销售粮食挣钱。她提出的条件,一是销售方面由她全权负责,负责授课,代理团队,公司提供平台和资金;二是她和她的助手苗秀春二人每月工资15000元;三是她按照会员全部投资额的3%提取管理费,十天结算一次。其与李君友、李梅都同意杨树香提出的销售模式和条件,后来公司任命杨树香为公司总经理。杨树香提出做一个网络平台,她设计了平台大体程序和内容。后李君友通过朋友联系了江苏邳州的冯某1。同年11月初,其与杨树香去江苏邳州找到冯某1,杨树香向他介绍了销售模式的内容,开发软件费10000元其通过转账支付给了冯某1。冯某1做出软件后,把前、后台的网址、用户名、密码都发给其,只有其与李君友知道,该网站平台于11月初开始使用。会员注册后用公司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该平台,可以查看自己的业绩、奖金等情况。杨树香设计的这个销售模式的基本内容是面向社会吸收客户,客户称为会员或代理,客户向公司投资,其通过后台激活就获得会员或代理资格。会员投资方式有三种,一是交现金,由公司会计兼出纳王某1收取存入其工商银行账户,二是刷POS机,公司有6台P**机,有2台关联到其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2台关联到其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户,2台关联到在滨州玖伍公司的李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三是银行转账存入其上述两个银行卡账户。会员投资款都由其保管,主要用于给会员返还本金和支付奖金,支付公司日���开销,包括采购有机粮食、支付员工工资、给会员报销车费、油费、食宿费。开始由其本人给会员返还本金和支付奖金,后来会员多了,其安排李某1帮忙返还,其把会员姓名、银行账号、金额从平台上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李某1,把钱转账到李某1的银行账户,李某1给他们汇款。其是公司总裁,负责财务,收款、开具提货单,负责网络平台的后台操作,后台账户、密码只有其知道,包括激活会员账号、每天将自动生成的奖金发布到网站上、审核会员提交的提现申请、通过网银给会员银行账户转账返现。李君友是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有决定权,除给会员返还的本金和奖金外,其他日常支出都需要李君友签字同意。杨树香是总经理,负责销售模式的设计,平时就在公司接待客户,还负责给会员讲课,她带着一个团队,会员有七八百人左右��杨树香、苗秀春每月工资15000元,每10天领取公司总营业额的3%的提成。李梅是董事长助理,平时在公司上班,工资3000元,负责接待客户,偶尔讲讲课,她在泰安带着一个团队,是报单中心,有1000多名会员。苗秀春负责讲课,后勤管理等。李梅和杨树香还领取市场管理费,按团队投资额的2%领取。其与李君友没有工资,需要钱就从其银行账户中提取,账户中既有会员投资,也有其自己的钱。网站第一级用户名为10000及前4级用户名都属于公司的,也就是其与李君友的,按照当时其和李君友口头约定的分配收益,但没有算账分成。公司宣传册及讲课说的公司申请了8900亩土地不属实。李君友说为了工作需要买辆好车,用会员投资的钱首付了几十万元、以其名义贷款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平时李君友使用。24.被告人杨树香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其在太��山参加一个直销会议时,认识了李梅。同年11月初,李梅邀请其到济南玖伍公司干粮食直销,其与苗秀春到济南市槐荫区绿地缤纷城805房间见到了李君友、王荣美、李梅,其向他们介绍了多种销售模式,李君友、王荣美对河北景县“老浊酒”的“体验式赢消”销售模式感兴趣。李君友决定用该销售模式。李君友自称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毕业,有有机粮食的实体店,厂子在滨州,仓库在济南。其跟李君友和王荣美谈了工资、提成等条件,他们都没有答应,只是月工资3000元。李君友联系了江苏邳州的冯某1将该销售模式做一个网站平台,安排其与王荣美带着他写有销售模式的纸到江苏邳州找到冯某1,王荣美向冯某1介绍了销售模式的具体规则,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制作网站的费用。其是公司总经理,负责给会员讲课、发货,接待来考察的客户,���理自己的团队,组织团队人员开会、培训,发展会员。李君友是济南玖伍公司和滨州永丰面粉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决定公司使用“体验式赢消”销售模式,并决定该模式的规则,公司事务由他与王荣美共同商量决定,但李君友有最高决定权。如2015年1月4日李君友召集其与王荣美、李梅、李1、苗秀春开会,李君友说以后每周返还的本金数额往下降一降,把提现的5%费用提前扣下,这是李君友决定并宣布的。李君友为了防止来考察的人虚报费用,让苗秀春审核签字后他再签字报销。后来因为李君友不在公司,很多单子报不了,王荣美就签字报销。王荣美是公司总裁,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包括收款、给会员返款,会员平台后台操作。李梅是董事长助理,实际就是单独管理泰安的市场,是市场总监。苗秀春是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帮其管理团队,负责给客户讲课,李君友安排他负责后勤管理,审核报销单据等。公司共有4个团队,是公司最高层级的,李梅的团队来的最早,也是做的最大的,有五六百人;其是第二个团队,有几百人,总业绩约900多万元,以平台记录为准。25.被告人李梅的供述证明:其又名李金洋。2014年,经人介绍,其认识了李君友。李君友跟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说公司的销售情况很不理想,希望其到该公司做销售。同年9月初,其到济南玖伍公司。后其向李君友、王荣美推荐了杨树香。同年11月左右,杨树香、苗秀春到济南玖伍公司双方见了面。约一周后,李君友说公司有了新制度召集大家开会,王荣美、杨树香、苗秀春、其与李1参加了会议,王荣美给每人发了一份杨树香手写的销售模式内容,杨树香讲解了该销售模式。其咨询专业人士说该模式很科学,其销售团队决定加入该公司。王荣美是济南玖伍公司总裁,负责财务,包括收款、给会员返款,她是会员平台后台管理员,负责给会员激活账号、公布奖金等后台操作;李君友是公司董事长,负责有机粮食的生产、供货,公司事务由他与王荣美商定,公司给会员报销的各项费用由苗秀春签字后由李君友签字报销;杨树香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管理,她自己带着一个团队;苗秀春是副总经理,负责讲课和后勤管理、审核报销单据等;开始李君友任命其为董事长助理,目的是留住泰安那部分人,不久就取消了。11月份其正式到公司工作,其办公室挂的是总监的牌子,其平时在公司接待客户,给客户讲解公司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其是报单中心之一,前期负责新会员注册,其下层有了报单中心后,就由他们注册,其还在泰安带着一个团队。其有时在济南,有时在泰安,其在泰安租有办公室,平时李1主持泰安办公室的工作。其工资3000元,公司还发给其整个团队销售额2%的奖金。其在平台上的账号是XXXXXX,没有实际投资,公司免费给的账号,能享受平衡奖、领导奖和店补奖。其团队共有多少人不清楚。公司还有杨树香、苗秀春团队,姓韩的团队,长清一个团队,但隶属关系不清楚。从平台上看其获得奖金64万余元,但其很少提现,主要用于替会员垫付投资、车费路费、加油费、食宿费、礼品等,获利很少。26.被告人苗秀春的供述证明:刚进公司时听李君友说济南玖伍公司是永丰面粉公司的子公司,两个公司具体怎么核算其不清楚,李君友是永丰面粉公司和济南玖伍公司的董事长。2014年11月初,李君友打电话邀请杨树香到公司看看,杨树香与其一起到了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附近的绿地缤纷城济南玖伍公司,见到了王荣美、李梅、李某2(也叫李1),李君友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和运营模式,他想通过直销方式销售有机粮食,让杨树香帮助销售。杨树香说他们的销售模式不如老浊酒的模式,建议李君友按老浊酒的模式销售,杨树香对李君友讲了老浊酒销售模式的内容。第二天,杨树香和王荣美就出差了,她们回来后其才知道她们是找人做网络平台去了。他们回来后的一天晚上,在公司开了一个会,到会的有李君友、王荣美、李梅、李1、其与杨树香,李君友讲了公司采用的销售模式内容。这个模式叫体验式赢消,赢是指公司和客户双赢,消是指消费。李君友让其负责后勤、给客户讲课,其他人的分工没有说。其在公司讲课过程中,听课的有时七八人,有时七八十人,最多的时候一百多人,不固定,讲课的目的就是让想加入的人了解公司运营模式,鼓励更多的人加入。李君友是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工作,他在公司说了算,负责进货,在报销的单据上签字报销;王荣美是济南玖伍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都叫她王总,主要负责财务,包括收会员的投资款、给会员返款,还负责网络平台的后台操作;杨树香是公司总经理,李君友让她负责市场销售,她平时在公司接待客户;李梅也叫李金洋,李君友说她是董事长助理,平时在公司也是接待各地来的客户;大家都称其苗总,负责讲课和后勤管理,李君友还安排其核对公司报销的发票,再交给李君友签字报销。其觉得李君友和公司都挣钱了,其他会员都赔钱了,发展的会员多的挣钱了,后来入会的赔钱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君友、王荣美、杨树香、李梅、苗秀春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君友、王荣美、杨树香、李梅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王���美、杨树香、李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苗秀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君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荣美、杨树香、李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苗秀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1.被告人李君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荣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树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苗秀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519087.9元、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本金586286.87元及利息按比例发还给尚未返款或返款较少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宝马牌轿车依法拍卖后按比例发还给尚未返款或返款较少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3.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兴福派出所的涉案电脑4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4.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王荣美、苗秀春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李君友、杨树香、李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君友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其只是济南玖伍公司的供货商,在该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没有参与该公司的传销活动,也没有投资及从中获取工资、奖金,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杨树香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其只是李君友、王荣美雇佣的员工,不是公司领导;其没有设计、策划传销模式,对会员投资款也没有支配权,因此,一审认定其系主犯有误,量刑重。上诉人李梅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其没有参与传销模式组织、策划,一审认定其系主犯有误;本案存在一人多号、虚拟账户、上级会员为下级会员垫付投资款的情况,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一审未考虑其案发后的退赔情节,量刑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上诉理由相同。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李君友提出的其只是济南玖伍公司��供货商,在该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没有参与该公司的传销活动,也没有投资及获取工资、奖金的上诉理由。经查,李君友以济南玖伍公司董事长的身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不仅有其他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还有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明,系李君友与其首先联系,让其帮他建立一个促销网站,之后,李君友还曾因网站后台管理事宜,让其提供帮助;证人济南玖伍公司会计兼出纳王某1以及参与传销的吴某1、李1等多人的证言也均证明,李君友在济南玖伍公司地位很高,与王荣美二人对公司事务具有决定权;且有该公司宣传册、李君友作为负责人签字的该公司报销单据等书证与上述证据相印证,因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至于李君友有无投资与该项事实的认定并无关系;另有王荣美的供述证明,传销网站第一级用户名为XXXXX及前4级用户名都属于公司的,也就是其与李君友的,按照当时其和李君友口头约定的分配收益,但至案发尚没有算账分成,因此,李君友案发前没有以领取工资、奖金的形式从中获利,也不影响对该项事实的认定。李君友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杨树香提出的其只是李君友、王荣美雇佣的员工,不是公司领导;其没有设计、策划传销模式,对会员投资款也没有支配权,一审认定其系主犯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王荣美、李梅、苗秀春的供述均证明本案的传销模式是杨树香设计、策划,其中,李梅证明是其为了给公司引进新的“销售模式”而专门推荐了杨树香;在案证据证明,跟随杨树香一同到公司的苗秀春,在传销活动中即负责传授、讲解该“销售模式”;杨树香在侦查期间和一审庭审中也对其设计、策划“销售模式”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传销模式系杨树香设计、策划的事实足以认定。王荣美、李梅等人均能证明杨树香是公司总经理,杨树香对此也曾供认,且证据证明,杨树香在传销层级中处于仅次于李君友、王荣美的第二层级,其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资金数额巨大,因此,一审认定其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犯并无不当。杨树香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梅没有参与传销模式的组织、策划,一审认定李梅系主犯有误;本案存在一人多号、虚拟账户、上级会员为下级会员垫付投资款的情况,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李梅较早来到济南玖伍公司,积极帮助李君友筹划“销售模式”,最终推荐、联系了杨树香,对传销组织的建立��传销活动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李梅处于传销层级中的第二层级,所发展的会员最多,直接或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资金数额巨大。因此,一审认定其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犯并无不当。虽然本案存在一人多号、上级会员为下级会员垫付投资款等情况,但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存在不少会员进行匿名登记的情况,本案无法逐一核实会员身份是正常的。但一审已经基于相关鉴定意见,对空单账户进行了排除,目前也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据以对鉴定的会员人数和参与传销资金数额进行扣减,并且,鉴定的会员人数和收取的参与传销资金数额,远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因此,一审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有关犯罪数额,并据此认定各被告人犯罪属于情节严重也无不当。李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君友、杨树香、李梅以及原审被告人王荣美、苗秀春共同组织、领导以销售有机食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原审认定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正确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君友、王荣美、杨树香、李梅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王荣美、杨树香、李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苗秀春系从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论是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数,还是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都远远超过该罪情节严重,即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量��标准。原审综合考虑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所判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杨树香、李梅及李梅的辩护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洪川代理审判员  王国辉代理审判员  秦荣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