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982号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文,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玮,董事长。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