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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谢海涛、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谢海涛,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鄢国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36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盐城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188号中信大厦11层。负责人:张如旭,系天安财险盐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系天安财险盐城公司员工),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谢海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晨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周口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系中国人民财险周口公司总经理。被告:鄢国良,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告;南城县瑞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交通路406号。法定代表人:邱小兰,系瑞吉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抚州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1036号。负责人:操光荣,系人寿财险抚州公司总经理。原告天安财险盐城公司诉被告谢海涛、鑫晨公司、中国人民财险周口公司、鄢国良、瑞吉公司、人寿财险抚州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安财险盐城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安财险盐城公司以该纠纷需后期一并追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舒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