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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头信用社与黄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头信用社,黄永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721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头信用社。住所地:高州市潭头镇207国道旁。负责人:白铨,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国健,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头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曾新,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头信用社办事员。被告:黄永新,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本院在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头信用社诉被告黄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该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头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黄永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头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杨海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 张 喜速 录 员 :潘民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