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栗长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长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长印,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8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长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光银出庭支持公诉。栗长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栗长印和妻子房艳丽与胡风山、何某债务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2日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栗长印、房艳丽归还原告何某210000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栗长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多次催促其履行。2016年5月5日舞钢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栗长印位于舞钢市寺坡三和园1号楼1-903室抵偿债务,栗长印有能力履行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立案后,栗长印已履行法院判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栗长印供述,证人何某证言,并有栗长印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舞钢市人民法院[2012]舞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查封公告、关于栗长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查报告、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询问笔录、合伙建房协议、公证书、居民财产分割协议书、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调查询问寺坡村委会主任吴东平、村委副书记于耀祥、寺坡组长田庆丰的笔录三份、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1238号民事判决书、评估申请、拍卖申请书3份、拍卖通知书2份、拍卖公告2份、以物抵债协议2份、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法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收条、舞钢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长印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栗长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栗长印归案后全部履行所欠执行款,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长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含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