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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9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侯振涛、刘明皓与霍文杰、朱振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振涛,刘明皓,霍文杰,朱振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020号原告:侯振涛,男,1988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扈启超,巴林左旗林东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明皓,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孙磊,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文杰,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振华,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振涛、刘明皓与被告霍文杰、朱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振涛、刘明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侯振涛、刘明皓。审 判 长 王 国 臣审 判 员 阿 力 玛人民陪审员 哈斯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玲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