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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承光与被告王春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光,王春磊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409号原告:刘承光,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春磊,男,成年人,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刘承光与被告王春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承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承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承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刘承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广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榕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