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承光与被告王春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光,王春磊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409号原告:刘承光,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春磊,男,成年人,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刘承光与被告王春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承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承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承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刘承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广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榕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