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汉天元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元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元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一大队革新大道以南、七支沟以东第1幢第5层第1号房(8)。法定代表人:何多智,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20号。法定代表人:叶柏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46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元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45万元,逾期利息15337元(以1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28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迟延利息17001元(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6.75元,本案执行费17259元,以上款项共计1505453.7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545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