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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79号金山宝地104、105室。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30-174。法定代表人:何世胜,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镇江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邹淑媛均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委托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镇江市润州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