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范和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037号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西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JinLei,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法定代表人:张金山。被申请人: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徐州人家生态居住区。法定代表人:林长安。被申请人:范和安,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范和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范和安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本单位名下的鲁DGxx**号汽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范和安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Gxx**号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