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顺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067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51256N。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顺利,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