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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严明玉与王斯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明玉,王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严明玉,男,生于1967年3月10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被执行人王斯强,男,生于1963年12月19日,系陕西省宁强县巴山镇,现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严明玉与王斯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斯强应返还严明玉现金21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21700元。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王斯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严明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斯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2016)陕0726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75元,由被执行人王斯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