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2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481宗某与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某,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宗某,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农某某,该公司经理。宗某与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宗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529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宗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本院所有涉及被执行人为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正在本院执行程序中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全部移交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