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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陆宾鸿、许仙芬、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陆宾鸿,许仙芬,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告:陆宾鸿,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址不详。被告:许仙芬,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址不详。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陆宾鸿、许仙芬、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