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陆宾鸿、许仙芬、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陆宾鸿,许仙芬,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告:陆宾鸿,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址不详。被告:许仙芬,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址不详。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陆宾鸿、许仙芬、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