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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0106执1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朱那生与周丽娟、周海萍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朱那生,周丽娟,周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0106执1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朱那生,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周丽娟,女,1977年2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务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周海萍,女,1981年4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务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两套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姚朱那生所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办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两套房屋及土地产权产籍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姚朱那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翟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