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启达汽车传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分公司、郭丽民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启达汽车传动器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分公司,郭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11号申请人:长春市启达汽车传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祝丽娜,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郭丽民,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郭丽民,经理。被申请人:郭丽民,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启达汽车传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分公司、郭丽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远高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分公司。郭丽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职财产,担保人祝向起提供担保。本院在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天誉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分公司、郭丽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职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祝向起名下所有的吉AX号、吉AX号车的车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