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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和明与郭海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和明,郭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戴和明,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执行人:郭海波,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戴和明与被执行人郭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已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