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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钟巍与被告白文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钟巍,白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603号原告:梁钟巍,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住介休市金华街119号19132号。被告:白文龙,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钟巍与被告白文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白文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钟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钟巍撤回对被告白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四虎人民陪审员  赵梦阳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