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黎与马波、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马波,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1001号原告:张黎,女,1979年2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太圣,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波,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刘倩,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妻。原告张黎与被告马波、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太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波、刘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7500元整。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4日,两被告为生意周转,向我借款575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马波、刘倩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证实被告马波于2015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57500元。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调取的(2016)鲁0923民初4172号卷宗中两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明一份,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因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定事实为:2015年8月24日,两被告为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7500元,该笔欠款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马波、刘倩欠原告张黎57500元欠款的事实清楚。因该笔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提交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该笔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575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波、刘倩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黎偿还欠款57500元。案件受理费619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39元,由被告马波、刘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来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