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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孝永与薛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孝永,薛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杜孝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平岭,律师。被告:薛强。原告杜孝永与被告薛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孝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范 红人民陪审员 修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