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孝永与薛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孝永,薛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杜孝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平岭,律师。被告:薛强。原告杜孝永与被告薛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孝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范 红人民陪审员 修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