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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兰存与赵桂村、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存,赵桂村,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94号原告:孙兰存,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桂村,男,6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金龙,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存与被告赵桂村、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山家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