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满意与司学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满意,司学习,徐满意,司学习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714号原告:徐满意,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南、何慧(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司学习,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徐满意与被告司学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徐满意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满意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满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满意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判员 程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家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