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宾司与张素英、张育、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司,张素英,张育,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704号申请人:李宾司。被申请人:张素英。被申请人:张育。被申请人: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宾司诉被申请人张素英、张育、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素英、张育、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宾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宾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素英、张育、湖南九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