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西安众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众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03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阎玉安,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贺婧,女,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西安众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层。法定代表人林建伟,该公司负责人。2017年3月1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众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西安众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30日缴纳了罚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付德清审判员 潘 荣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婉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