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9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杰玉,教师。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郭梓萌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其事实与理由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农历8月22日生女儿郭梓萌。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由媒人说合,父母做主,草率成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投,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原告在外地打工期间回家看望孩子,遭被告母亲恶语相对。2016年9月原���娘家人将原告送回被告家,被告母亲再次与原告争吵,原告因此又外出打工,2016年农历腊月16,原告母亲将原告送回被告家,遭被告和其母亲惨无人性的毒打,第二天,原告忍痛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一家人过春节时也未来找原告,原告彻底伤透了心,决心与被告离婚,解除痛苦的婚姻。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我拒绝离婚,两人之间不存在离婚条件,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我们虽经媒人说合而成,但认识后,经多次了解接触,交流与沟通,双方认定情投意合,愿意结为夫妻,方定终身。且婚后生子,和谐生活长达六年之久。期间,所谓的打架顶多不过是谁也不与谁说话,即使这种不成打架的“冷战”也不会出现隔夜,去年农历腊月17日,原告不遂心突然要走,我家全家人邻居、亲戚都来好��相劝,第二天,原告父亲来了后也未能劝阻原告,至此离开我家,我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只是听了非人之言,感情用事,只要离婚,她一定会后悔,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要一起生活到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2月认识,于2010年9月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9月19日生一女,取名郭梓萌,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2016年农历腊月19日,原、被告之间因要钱给孩子买衣服一事意见不统一,被告母亲误以为双方争吵,为此,原告与被告及其母发生打架,原告于次日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7年2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和好无望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之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所证实。本院���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孩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不符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另外,原告也未能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和好无望的事实与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