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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6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边莉芸与边柳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莉芸,边柳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6833号原告:边莉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欣,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柳芸,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边莉芸与被告边柳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被告边柳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边柳芸户籍虽属本院辖区,但其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尧巷村XXX号实际居住已满一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惠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