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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凌阿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阿祥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阿祥,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阿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阿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左右,林水松、林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商议实施电信诈骗事宜,之后,林某1向被告人凌阿祥借用位于漳平市和平镇安靖村村尾山上的一个废弃香菇棚,并要求其姨姨林某2帮忙煮饭。2016年8月18日至8月24日,林水松等人到漳平市和平镇安靖村实施电信诈骗。2016年8月28日晚,林水松等人因涉嫌诈骗罪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万成B区1栋504室被公安人员抓获,21时许,林某1在得知林水松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凌阿祥,要求其将林水松等人用于诈骗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藏匿起来,将诈骗资料、手机SIM卡等物品烧毁。被告人凌阿祥接完电话后,由其妻子林某2陪同到位于漳平市和平镇安靖村村头的一废旧房子内,将林水松等人用于电信诈骗的12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诈骗资料等物品收走。随后,被告人凌阿祥在其住处附近的路边将其中的手机SIM卡、诈骗资料等物品烧毁,将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藏匿于其猪圈饲料仓库屋顶的隔板上。2016年9月29日,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凌阿祥,并在被告人凌阿祥猪圈饲料仓库提取到被其藏匿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经龙岩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的检验,从被告人凌阿祥藏匿的笔记本电脑内发现存储有用于诈骗的范本教程及部分被害人的信息资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凌阿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证人林某1、杨某、林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阿祥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涉嫌诈骗犯罪的资料,仍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凌阿祥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零七条(?javascript:SLC(17010,307)?)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阿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直板手机十二部、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士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巧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