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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斯堪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林科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堪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格林科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139号申请执行人:斯堪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7#楼第6层G部位。法定代表人:PERWAHLUND,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格林科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9号15楼2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斯堪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林科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钟 晓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