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桂均、黄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桂均,黄新梅,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桂均,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新梅,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水鑫,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婷,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才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卫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岚,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俞桂均、黄新梅因与被上诉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桂均、黄新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桂均、黄新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18143元,依法减半收取9071.50元,由上诉人俞桂均、黄新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审 判 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