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海军与陈小兰、蔡雄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军,陈小兰,蔡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谢海军,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小兰,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蔡雄,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谢海军与陈小兰、蔡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小兰、蔡雄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