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某、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685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宋美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容,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吕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杨传辉,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吕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美龄、赵容、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原、被告。2008年,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因国家征用拆迁取得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云顶山路“兴城嘉苑”房屋。2013年1月和2016年4月,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相继去世,均未留有遗嘱。因原告身患疾病多年,且案涉遗产由两被告占有,不能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依法继承成都市成华区云顶山路“兴城嘉苑”A1栋1单元804号房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吕某某辩称,被告吕某某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生病后,一直由被告吕某某照顾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应当依法多分遗产。被告吕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子女吕某某、吕某某、吕某某三人。2013年1月11日,被继承人吕某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2016年4月29日,被继承人林某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另查明,庭审中,被告吕某某抗辩称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生病后由其本人及子女照顾,原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吕某某现身患肝癌。还查明,2008年2月1日,被继承人林某某与成华区人民政府保和街道办事处签定《住房安置协议》;2015年1月16日,成华区人民政府保和街道办事处向被继承人林某某交付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云顶山路“兴城嘉苑”拆迁安置房屋一套,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房安置协议》、《兴城嘉苑分房表》、《住院病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份、《证明》3份、《收条》。本院认为,案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云顶山路“兴城嘉苑”拆迁安置房屋系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的合法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合法继承。因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均未留有遗嘱,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吕某某均系被继承人之子,被告吕某某系被继承人之女,原、被告三人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除原、被告外,再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遗产分割的问题,被告吕某某与两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共同生活,且在两人患病期间履行了主要扶养照顾义务;原告吕某某虽现身患癌症,但未举证证明其生活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之规定,本案遗产分割可以在均分的基础上对被告吕某某适当多分。综上所述,本院酌情确定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云顶山路“兴城嘉苑”A1栋1单元804号房屋由原告吕某某继承30%份额,被告吕某某继承40%份额,被告吕某某继承30%份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吕某某、林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云顶山路“兴城嘉苑”房屋由原告吕某某继承30%份额,被告吕某某继承40%份额,被告吕某某继承30%份额。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1095元,被告吕某某承担1460元,被告吕某某承担1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