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芮雪峰与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雪峰,张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332号原告:芮雪峰,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宝全,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芮雪峰与被告张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芮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芮雪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即834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德新审 判 员  刘建宝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