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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620号原告:何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某,女。原告何某与被告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