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莉娜与李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莉娜,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邓莉娜,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敏,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莉娜与被执行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邓莉娜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