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生军、李存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军,李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军,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李存斌,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李生军申请李存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存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生军案款25570.23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