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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唐春与唐明、李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唐明,李虹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384号原告:唐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代理人李相平(原告之妻),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唐明,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虹,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唐春与被告唐明、李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平,被告唐明、李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将侵占原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左右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原告宅基地东西宽12.54米。2009年,原告建房时前部(西南角)留了18厘米,后面(西北角)留了15厘米。2015年8月份,被告建整体彩钢房,石盘未留缝隙,全部依托原告墙体而建,房基压着原告房基(金边),侵占了原告房外所留的使用面积。原告为此找被告理论,被告态度蛮横,还将原告家人打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明、李虹辩称,原、被告东西相邻属实,但是原告说2009年建房时西南角留了18厘米、西北角留了15厘米不属实。原告现在的住宅东西宽度远远超过12.54米。被告于2015建房,是把正房拆了,整个盖的彩钢房。被告家的宅基地东西宽为12.35米,而房基是12米,不存在侵占原告宅基地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唐春与被告唐明系亲兄弟,两家相邻而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对相邻土地之间的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妥善进行处理。原告唐春主张,被告所建建筑物侵占了其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土地部门虽然为原、被告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但依据使用证无法确认原、被告两家宅基地的边界界限,对此,原、被告双方应先就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故本案不��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丽兴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