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久洋塑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久洋塑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久洋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伯阳,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张丽子,女,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久洋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21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银行存款人民币9752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