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武贤平、邹亨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贤平,邹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贤平,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邹亨龙,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邹亨龙所有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东紫园9#楼1单元304室(不动产权证字号:芜房权证鸠江字第××);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