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海良、王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海良,王淑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沈东辉,XX,沈德康,蔡菊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海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淑英。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竺王杰,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沈东辉。一审被告:XX。一审被告:沈德康。一审被告:蔡菊芬。再审申请人陈海良、王淑英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一审被告沈东辉、XX、沈德康、蔡菊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海良、王淑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洁琳 百度搜索“”